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一0九九三號令訂定發布
《法規本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
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
時舉行之。
第三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四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醫師法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領
有畢業證書及醫師證書,並曾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
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藥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
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
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三)中醫診斷學。
(四)中藥藥物學。
(五)中醫方劑學。
(六)中醫內科學。
(七)針灸學。
(八)中醫眼科學與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與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三科任選一科。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
合式試題。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公職中醫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
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
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八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九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報名費。
六、體格檢查表。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
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
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
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
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
目,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
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各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十四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十五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十六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