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考試院(七六)考台秘議字第二九四六號令訂定發布
《法規本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考試之應考人於報名前須經體格檢查合格。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所
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四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依「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試科目表」之
規定。
第五條 本考試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
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縱總成績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一、國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
二、內科學成績不滿五十五分者。
三、專業科目影一科成績不滿四十五分者。
四、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五分者
第六條 本考試舉行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七條 依「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款資格應考之
筆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依同
表第二款資格報考之筆試及格人員,須經臨床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均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